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九条已修改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用水计划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