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条已修改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户和非计划用水户分类管理。下列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户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