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对应当纳入而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