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对应当纳入而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