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计划用水户擅自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二)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