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损坏注册计量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