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计划用水户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按季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