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