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二十条已修改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一)超出计划量不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二)超出计划量30%以上不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三)超出计划量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