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九条已修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外,还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部分的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非计划用水户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