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六条已修改计划用水户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计划用水户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计划用水户未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其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