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五条已修改计划用水户根据行业特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再生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提高循环用水率,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转入下一年度储备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因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核减其年度用水指标。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