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七条已修改计划用水户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其用水量按注册的法定计量设施计量。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