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一条已修改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