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