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级财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经济,培育和壮大财源,努力提高财政自给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地编制和调整自治县的地方财政预算,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