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级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经济,培育和壮大财源,努力提高财政自给能力。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地编制和调整自治县的地方财政预算,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