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贸易和现代服务业,加强商业网点和集贸市场建设,繁荣城乡贸易经济。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企业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自治县发展对外贸易,鼓励优势产品出口。自治县所得外汇,自主安排使用。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