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