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国家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