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