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回族、土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