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报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财政预算的调整。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