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家庭应当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尊老爱幼,搞好邻里关系,配合社会、单位、学校加强对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教育和监护责任。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