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建设的犯罪行为;

(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组织体系,构建打击、防范、控制为一体的治安防控网络;

(三)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四)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整体推进基层安全创建活动;

(八)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

(九)做好维护铁路、航空、光缆、电缆和输油(气)管道的治安联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能源输送和通讯设施、航空设施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