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公民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驻本州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部队、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军、警、民联防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