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村(牧)民委员会、社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行依法治村、民主管理;

(二)对居民、村民、牧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以及保外就医、假释等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

(六)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配合单位、家庭、学校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