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公民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民族宗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工作的管理。凡外地来我州进行宗教活动的,须经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州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对冒充宗教人员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