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鼓励他们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协助治安保卫及综合治理部门,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维护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治安秩序。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