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公民责任第十三条已废止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和细化自身所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