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接受,及时依法处理,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员的安全;

(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废品收购和公共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管理,并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四)搞好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暂住证登记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结合办案注意发现治安隐患,提出司法、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防范机制;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做好监管改造场所的管理、教育、稳定工作;

(八)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九)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防止各类矛盾激化;

(十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执法职责的履行,应当依据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