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