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人,为本地区、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