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人,为本地区、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