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并接受所在地区和上级主管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

(三)监督、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推进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实施;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与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相同。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