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基础教育经费的来源:

(一)人民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教育事业费;

(二)人民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基本建设投资;

(三)教育费附加;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资金;

(六)基础教育学校依法收取的费用;

(七)基础教育学校通过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等形式获取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减免的税、费部分);

(八)社会捐赠、教育引资、资产盘活和扶困救灾专款等;

(九)各种物化投入;

(十)法律法规允许筹措的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