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