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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