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