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