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