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请求查处。监督检查部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逾期不作答复的,请求人可以向上级监督检查部门申诉。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