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第九条未知(-1)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