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条未知(-1)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