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未知(-1)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