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第八条未知(-1)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