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未知(-1)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