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未知(-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