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未知(-1)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