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未知(-1)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