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未知(-1)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