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未知(-1)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