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业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农用渠系的有效利用系数,减少输水损失;改变灌溉方式,降低用水定额;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对农用水体的污染。应划定水源涵养区,保护和营造水源涵养林,涵养水源。对承担水源涵养义务的地区应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