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因地制宜地采取粮草间作、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料等措施保养耕地,确保地力不再下降。

耕地使用者保养土地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应承负的责任,应在农业承包合同中确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