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业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因地制宜地采取粮草间作、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料等措施保养耕地,确保地力不再下降。耕地使用者保养土地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应承负的责任,应在农业承包合同中确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