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用地转移和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农业用地的后备资源应优先用于农业;适宜开垦为耕地的,不得转作它用。

小城镇建设须按规划进行,应依托原有城镇,与农村居民点改造相结合。应尽量利用荒地、废弃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